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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有價證券公開申購配售委任契約書 

Mandate Contract for Public Subscription and Allotment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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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有價證券公開申購配售相關款項之委任代收代付及抽籤事宜,訂定本
契約,條款如后:
一  委託服務項目
 (一) 甲方每次承銷下列公開申購配售案件,其申購處理費及有價證券認
      購價款委由乙方代收代付:
      1 初次上市或上市公司、未上市 (櫃) 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發行有價
        證券。
      2 上市或未上市 (櫃) 有價證券持有人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
        三項規定辦理之公開招募。
 (二) 甲方委託乙方辦理甲方每次承銷有價證券公開申購配售之抽籤作業
      事宜。
二  委託之通知
 (一) 甲方為有價證券公開申購配售案件主辦承銷商者,應於每次辦理承
      銷公告前,代理該次承銷案件全體承銷商以書面通知乙方,並檢具
      下列文件交予乙方憑以辦理委託事務:
      1 主管機關核復之承銷契約備查函影本及承銷公告文稿。
      2 乙方所代收申購處理費及有價證券認購價款應轉匯付之對象、金
        額之分配方式及銀行帳戶明細表。
 (二) 甲方為協辦承銷商者,同意指定主辦承銷商為其代理人,代為與乙
      方接洽、協商及辦理有關本契約相關事宜。
三  報酬約定
    甲方應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支付方式計付處理費予乙方。
四  其他約定事項
 (一) 關於委託事務之處理,悉依乙方營業細則、台北市證券商業公會證
      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
      作業處理程序、有關法令及主管機關函示之規定辦理。
 (二) 乙方代收款項,以受託申購之證券經紀商實際撥繳金額為準。乙方
      代付款項,以實際代收申購處理費金額扣除前條所定乙方報酬後之
      餘額及實際代收之有價證券認購價款為準,其支付對象、金額及匯
      撥銀行帳戶,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明細表所訂內容為準。
 (三) 證券經紀商未依規定時間解交申購處理費者,其傳輸之申購資料,
      應予剔除。證券經紀商未依規定時間解交認購價款者,乙方應以中
      籤人未繳款處理。
 (四) 乙方依據甲方提供之資料及證券經紀商傳輸申購資料,辦理委託事
      務之相關作業;乙方對甲方提供之資料及證券經紀商傳輸之申購資
      料,不負審查其正確性之責任。
 (五) 乙方應於銀行另立「申購有價證券代收付專戶」,其依本契約代收
      代付之款項均應經該專戶為之,不得與上市有價證券交割款混同。
 (六) 乙方依本契約代收所得款項,悉應依本契約辦理撥付,不得以其對
      甲方或受託申購經紀商之債權主張抵銷或聲請查封扣押。
五  附則
    本契約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疑義,由甲、乙雙方依
    誠信原則另行協議之。
六  仲裁約定
    雙方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同意依商務仲裁條例進行仲裁。
七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乙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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