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資料保存規範 英
Directions for Preservation of Trading Data in Trading Through the Internet or Other Electronic Methods
一 與交易有關之業務憑證,包括書面文件或電磁紀錄,其保存年限比照 「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規定辦理。
二、對客戶經由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所為之交易委託及查詢,其電 腦稽核紀錄 (log) 應至少保留五年,但買賣委託有爭議者,應保留 至爭議消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