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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從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內部控制應行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the Internal Control of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Transaction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2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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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所稱「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係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所規範之借貸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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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從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應經董事會及相關部門之適當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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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應對公司從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時,可能涉入之法律風險進行
    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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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商從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應訂定內部控制程序以及內部之有價
    證券借貸交易處理辦法與相關額度限制,並應與其他交易獨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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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券商擔任有價證券議借交易之出借人,除應審慎評估借券人可能產
    生之各種風險外,並應於內部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處理辦法中,訂定
    包括交易額度、擔保品種類、擔保規定比率、擔保下限比率、擔保維
    持率之計算、擔保品之補繳、構成違約情事時擔保品之處分方式及洗
    價等相關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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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證券商對交易人員從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應有適當之授權、核准、
    額度限制與停損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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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證券商從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人員與中檯 (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等
    ) 、後檯 (會計與結算、集中保管) 之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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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從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應每日衡量所借貸之有價證券與擔保品之公平
    價值,並留存所衡量之資訊。若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時,應以可靠之
    估計方法決定公平價值之估算與衡量,若公平價值變動或重要假設與
    原來預期發生重大變化,應有適當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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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證券商從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時,其相關作業憑證應依規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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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內部稽核單位應依上述注意事項訂定內部稽核重點,每月與不定期執
    行內部稽核作業,以確保各項控制重點皆依規定辦理,並留存相關稽
    核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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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注意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