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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獎勵金核發標準
一、本公司提供 2,000 萬元作為 ETF 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制度之獎
勵金。
二、符合壹、一之績效標準,且達下列條件,流動量提供者始可獲得獎勵
金額:
(一)ETF 受益憑證上市須滿一個月。
(二)每三個月為一期,於當期該 ETF 受益憑證之日平均資產總值達新
台幣 100 億元以上時,每月日平均成交數量須達 2,500 交易單
位以上;另當期該 ETF 受益憑證之日平均資產總值未達新台幣
100 億元時,每月日平均成交數量須達 100 交易單位以上。
(三)當期流動量提供者對該 ETF 受益憑證每日買賣相抵後仍有賣出餘
額,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九條規定申請借券辦理交割之數量未
超過該 ETF 受益憑證每申購單位之受益權單位數。
三、每期計算全體 ETF 受益憑證之流動量提供者就其提供流動量之每種
ETF 受益憑證日平均買進及賣出總成交量進行排名並核發獎勵金,於
該 ETF 受益憑證日平均資產總值達新台幣 100 億元以上時,第一
名 70 萬元,第二名 50 萬元,第三名 30 萬元,第四名 20 萬元;
另 ETF 當期日平均資產總值未達新台幣 100 億元時,第一名 70
萬元,第二名 50 萬元,第三名 30 萬元,第四名至第十二名各 20
萬元,惟獲獎者當期賣出該 ETF 受益憑證之證券交易稅與獎勵金取
其低者作為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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