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以下簡稱境外基
金機構))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其委任之總代理人向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為其奉准募集銷售境
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
市,依該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一及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之規定,按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所定事項,經雙方同意訂立
契約,茲將雙方應行遵守之事項開列如下:
第一條 境外基金機構依本契約申請上市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如下:
┌───────┬────┬──────────┬──┐
│境外指數股票型│發行日期│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備考│
│基金名稱 │ │銷售之淨資產價值(新│ │
│ │ │台幣元) │ │
├───────┼────┼──────────┼──┤
│ │ │ │ │
└───────┴────┴──────────┴──┘
第二條 境外基金機構及其總代理人及證券交易所應遵守有關法令及證券
交易所章則暨公告事項之規定。
第三條 境外基金機構於本契約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應由其委任之總代理
人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
上市費費率表」所列上市費標準,於初次上市時及以後每年一月
份內,向證券交易所繳付上市費。
第四條 本契約一式五份,除一份檢送主管機關外,餘由境外基金機構、
總代理人及證券交易所各執乙份。
第五條 本契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約人
境外基金機構:
代表人:
地址:
總代理人:
代表人:
地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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