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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提供投資人設定交易條件下單作業要點 

Guidelines for Securities Firms to Allow Investors to Create Trading Conditions on Placing Orders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1 條
證券商提供投資人「設定交易條件下單」(下稱「條件下單」)功能,應
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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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條件下單」得以電子式或非電子式交易型態為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
否提供該功能及交易型態之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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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條件下單」買賣申報價格及有效期別,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
之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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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條件下單」之委託書製作及保存,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八
款及第十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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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條件下單」採網際網路委託時,證券商應完整保存投資人原始委託資料
、條件觸發時之委託資料及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且於委託紀錄之
委託方式中記載係以網際網路電腦程式設定交易條件下單以茲區別。
「條件下單」採當面委託時,證券商應另提供條件式下單書面格式(含所
接受之條件),由投資人填寫附於委託書之後,以做為日後稽核及發生爭
議時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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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作業要點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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