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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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本公司「股票造市者及交易獎勵參與者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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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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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造市者當月買賣報價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者,本公司依下列標準折
讓其選定股票當月經手費(證券商帳號為五五五五五五- 五):
┌────────┬──────────┐
│月成交量比重 │當月經手費折讓比率 │
├────────┼──────────┤
│未滿 10% │ 10% │
├────────┼──────────┤
│10% 以上 │月成交量比重 │
├────────┴──────────┤
│註:(月成交量比重)=(股票造市者當月│
│普通交易買賣該選定股票成交量)÷ (當月│
│該選定股票普通交易總成交量)。總成交量│
│=(買進成交量+賣出成交量) │
└───────────────────┘
前項月成交量,不含該專戶自行或與其他自有名義開立之帳戶相互買賣成
交之數量。
特定股票除依第一項規定計算經手費折讓比率外,另加計 10% 經手費折
讓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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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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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造市者就選定之特定股票買賣報價均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者,本公
司依下列標準折讓其自行買賣專戶(證券商帳號為 000000-0 )當月經手
費:
┌────────┬─────────┐
│股票造市者買賣報│當月經手費折讓比率│
│價符合規定之選定│ │
│股票檔數 │ │
├────────┼─────────┤
│5-9 檔 │5 % │
├────────┼─────────┤
│10-14 檔 │10% │
├────────┼─────────┤
│15-19 檔 │15% │
├────────┼─────────┤
│20 檔以上 │20% │
└────────┴─────────┘
前項經手費,不含該專戶自行或與其他自有名義開立之帳戶相互買賣成交
之經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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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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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每月依下列標準折讓交易獎勵參與者選定之特定股票當月經手費(
證券商帳號為五五五五五五- 六):
┌──────────┬─────────┐
│日平均成交量 │當月經手費折讓比率│
├──────────┼─────────┤
│100 交易單位以上未滿│10% │
│200 交易單位 │ │
├──────────┼─────────┤
│200 交易單位以上未滿│15% │
│300 交易單位 │ │
├──────────┼─────────┤
│300 交易單位以上未滿│20% │
│500 交易單位 │ │
├──────────┼─────────┤
│500 交易單位以上 │25% │
└──────────┴─────────┘
前項日平均成交量,不含該專戶自行或與其他自有名義開立之帳戶相互買
賣成交之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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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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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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