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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以手機簡訊、公司行動裝置應用軟體(APP)寄送對帳單及詢證信函之控管機制 

Control Measures for Transmission of a Statement and Confirmation Letter by a Securities Firm via SMS and Securities Firm’s Mobile APP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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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交易帳戶:
(一)公司如已建立網路認證機制,並取得網路認證機構電子簽章之客戶
      本人同意後,得以手機簡訊、公司行動裝置應用軟體(下稱 APP)
      寄送對帳單,相關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1.訊息內應含有「有價證券月對帳單」字樣,客戶機敏資訊以去識
        別化為原則,資料必須加密,且須留下電腦稽核紀錄(log) ,
        其保存年限同現行對帳單規定。
      2.客戶申請程序:
     (1)以臨櫃方式申請者,客戶本人應於申請書上簽蓋原留印鑑;若
          客戶每月成交金額達五千萬元以上者,公司應照相或錄影存證
          ,確認係客戶本人親自申請。
     (2)以線上方式申請者,客戶本人必須以資料加密、電子簽章簽署
          該類電子文件,且須留下電腦稽核紀錄(log) ;若客戶每月
          成交金額達五千萬元以上者,必須由客戶經線上傳送可同時辨
          識國民身分證及臉部之照片或影像。
     (3)前揭申請資料保存年限比照開戶契約規定。
      3.對帳單寄送方式:
     (1)公司應於次月 10 日前,按客戶約定方式寄送具有跳轉公司
          APP 或網頁查閱當月對帳單專屬頁面連結之訊息。
     (2)若客戶每月成交金額達五千萬元以上者,客戶於公司 APP  或
          網頁查閱對帳單時,應通過電子簽章,並於簽章通過後自動傳
          送讀取回條予公司;公司應於次月 10 日前,按客戶約定方式
          寄送具有跳轉公司 APP  或網頁查閱對帳單連結之訊息 2  次
          :
          a.公司應於首次寄送後 2  日內未取得客戶讀取對帳單回條時
            ,即按約定方式寄送第 2  次。
          b.公司應於第 2  次寄送之 2  日內仍未取得客戶讀取對帳單
            回條時,應以掛號方式補寄紙本對帳單至客戶戶籍地址;惟
            如已採取適當確認措施(例如客戶本人親自申請且經公司照
            相或錄影存證者),且經簽報總經理(分公司得為分公司經
            理人)核准者,得以不限掛號方式依客戶之請求寄送至其指
            定地址。
(二)公司如已建立網路認證機制,並取得網路認證機構電子簽章之客戶
      本人同意後,得以手機簡訊、公司 APP  向當月成交金額達五千萬
      元以上被抽查客戶寄送詢證信函,相關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1.訊息內應含有「詢證信函」字樣,客戶機敏資訊以去識別化為原
        則,資料必須加密,且須留下電腦稽核紀錄(log) ,其保存年
        限同現行對帳單規定。
      2.客戶申請程序:
     (1)以臨櫃方式申請者,客戶本人應於申請書上簽蓋原留印鑑,且
          公司應照相或錄影存證,確認係客戶本人親自申請。
     (2)以線上方式申請者,客戶本人必須以資料加密、電子簽章簽署
          該類電子文件,且須留下電腦稽核紀錄(log) ,另必須由客
          戶經線上傳送可同時辨識國民身分證及臉部之照片或影像。
     (3)前揭申請資料保存年限比照開戶契約規定。
      3.詢證信函寄送方式:
     (1)公司應按客戶約定方式,向被抽查客戶寄送具有跳轉公司 APP
          或網頁查閱該詢證信函專屬頁面連結之訊息 2  次。
     (2)客戶於公司 APP  或網頁查閱詢證信函時,應點選確認是否收
          悉買賣對帳單及所列成交紀錄有無疑義,並通過電子簽章後自
          動函復公司。
          a.公司應於首次寄送後 2  日內未取得客戶函復時,即按約定
            方式寄送第 2  次。
          b.公司應於第 2  次寄送之 2  日內仍未取得客戶函復時,應
            以掛號方式補寄紙本詢證信函至客戶戶籍地址;惟如已採取
            適當確認措施(例如客戶本人親自申請且經公司照相或錄影
            存證者),且經簽報總經理(分公司得為分公司經理人)核
            准者,得以不限掛號方式依客戶之請求寄送至其指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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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本人交易帳戶:
(一)公司如已建立網路認證機制,並取得網路認證機構電子簽章之非本
      人交易帳戶之自然人客戶本人同意後,得以手機簡訊寄送對帳單,
      相關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1.訊息內應含有「有價證券月對帳單」字樣,客戶機敏資訊以去識
        別化為原則,資料必須加密,且須留下電腦稽核紀錄(log) ,
        其保存年限同現行對帳單規定。
      2.客戶申請程序:
     (1)須以臨櫃方式申請,客戶本人應於申請書上簽蓋原留印鑑;若
          客戶每月成交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者,公司應照相或錄影存證
          ,確認係客戶本人親自申請。
     (2)前揭申請資料保存年限比照開戶契約規定。
      3.對帳單寄送方式:
     (1)公司應於次月 10 日前,以手機簡訊方式寄送具有跳轉公司
          APP 或網頁查閱當月對帳單專屬頁面連結之訊息。
     (2)若客戶每月成交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者,客戶於公司 APP  或
          網頁查閱對帳單時,應通過電子簽章,並於簽章通過後自動傳
          送讀取回條予公司;公司應於次月 10 日前,以手機簡訊方式
          寄送具有跳轉公司 APP  或網頁查閱對帳單連結之訊息 2  次
          :
          a.公司應於首次寄送後 2  日內未取得客戶讀取對帳單回條時
            ,即按約定方式寄送第 2  次。
          b.公司應於第 2  次寄送之 2  日內仍未取得客戶讀取對帳單
            回條時,應以掛號方式補寄紙本對帳單至客戶戶籍地址;惟
            如已採取適當確認措施(例如客戶本人親自申請且經公司照
            相或錄影存證者),且經簽報總經理(分公司得為分公司經
            理人)核准者,得以不限掛號方式依客戶之請求寄送至其指
            定地址。
(二)公司如已建立網路認證機制,並取得網路認證機構電子簽章之非本
      人交易帳戶之自然人客戶本人同意後,得以手機簡訊向當月成交金
      額達一千萬元以上客戶寄送詢證信函,相關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1.訊息內應含有「詢證信函」字樣,客戶機敏資訊以去識別化為原
        則,資料必須加密,且須留下電腦稽核紀錄(log) ,其保存年
        限同現行對帳單規定。
      2.客戶申請程序:
     (1)須以臨櫃方式申請,客戶本人應於申請書上簽蓋原留印鑑,且
          公司應照相或錄影存證,確認係客戶本人親自申請。
     (2)前揭申請資料保存年限比照開戶契約規定。
      3.詢證信函寄送方式:
     (1)公司應以手機簡訊方式,向客戶寄送具有跳轉公司 APP  或網
          頁查閱該詢證信函專屬頁面連結之訊息 2  次。
     (2)客戶於公司 APP  或網頁查閱詢證信函時,應點選確認是否收
          悉買賣對帳單及所列成交紀錄有無疑義,並通過電子簽章後自
          動函復公司。
          a.公司應於首次寄送後 2  日內未取得客戶函復時,即按約定
            方式寄送第 2  次。
          b.公司應於第 2  次寄送之 2  日內仍未取得客戶函復時,應
            以掛號方式補寄紙本詢證信函至客戶戶籍地址;惟如已採取
            適當確認措施(例如客戶本人親自申請且經公司照相或錄影
            存證者),且經簽報總經理(分公司得為分公司經理人)核
            准者,得以不限掛號方式依客戶之請求寄送至其指定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