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
|
為明確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第八款(下稱該款)所稱「其他
經認與前述交易模式相同」之認定標準及建立相關作業程序,爰訂定本要
點。
|
相關資訊
|
|
第 2 條
|
該款所稱「與前述交易模式相同」,係指新申請案之交易模式雖非原創新
實驗或業務試辦之同一申請人、同一合作對象或同一系統名稱,惟其交易
模式具有實質同一性者。
|
|
|
第 3 條
|
該款所稱「與前述交易模式相同者」,其下列部分應與前案相同或無實質
差異:
一、業務邏輯,如:交易標的、交易流程、適用市場、業務目的等。
二、款券流向,如:有價證券及交易價金之收受及交付路徑、撥出撥入帳
戶、交割時點、款券對應關係等。
三、交易模式參與主體及其分工方式,如:證券經紀商、委託人、金融機
構、集保結算所、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或其他合作對象等。
該款所稱「與前述交易模式相同者」,其下列部分應與前案相同或標準不
低於前案:
一、風險控管機制,如:交割風險、作業風險、資訊安全、個人資料保護
、防制洗錢、打擊資恐、異常交易處理、系統中斷應變、帳務勾稽、
內部稽核機制等。
二、投資人保護機制,如:契約記載、交易紀錄保存、對帳查詢機制、申
訴處理、爭議處理等。
|
|
|
第 4 條
|
證券經紀商依該款申請認定適用「與前述交易模式相同」者,應檢附下列
文件:
一、新申請案之完整交易模式及架構說明。
二、所對應業經創新實驗或業務試辦期滿獲同意正式辦理之前案。
三、與前案交易模式之逐項差異分析對照表。
四、適法性評估聲明。
五、內部控制、內部稽核、法令遵循及風險控管措施。
六、資訊安全、個人資料保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控管措施。
七、委託人告知、同意及爭議處理機制。
八、其他本公司認為必要之文件。
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後,經初步檢視文件不齊者,應通知證券經紀商限期
補正;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足以判斷者,本公司得不予受理。
|
|
|
第 5 條
|
本公司經檢視相關申請文件後,得做出以下認定:
一、與所對應之前案交易模式相同者,得逕予適用。
二、與所對應之前案交易模式無顯著差異者,應於修正差異項目或補正相
關事項後,予以適用。
三、與所對應之前案交易模式有第三條第一項之實質差異者,不予適用。
|
相關資訊
|
|
第 6 條
|
經依本要點認定予以適用之案件,本公司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
|
第 7 條
|
本作業要點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