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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第 八 章 附則
第 181 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證券商管理辦法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券,視同依
本法公開發行。
第 181-1 條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第 181-2 條
經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要求設置獨立董事、依第十四
條之四第一項但書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第二十六條之三施行時依同條
第六項規定董事、監察人應當然解任者,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
時,始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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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2 條
(刪除)
第 182-1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83 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
公布之第五十四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自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施行;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第
二十六條之三,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
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九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
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第二款,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四十三條之一,自公布後
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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