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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八 章 附則
      第 五 節 有價證券買賣之受託
第 158 條
證券經紀商接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之受託契約,應依證券交
易所所訂受託契約準則訂定之。
前項受託契約準則之主要內容,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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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9 條
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對有價證券買賣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或買入、
賣出之全權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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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0 條
證券經紀商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以外之場所,接受有價證券買賣之
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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