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第 四 章 附則
(刪除)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所稱第一上市(櫃)公司 、興櫃公司準用本準則規定。 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股票無停止過戶期間規 定者,其召集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或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 得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不受第四十一條規定之限制。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之第十九條第二 項、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 百一十年三月二日修正之第三條之五規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