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Stock Exchanges
第 四 章 附則
第 二 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為發起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億元。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由全體股東檢具左列文件各三份向本會申請 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及營業細則。 三、股東名冊。 四、場地及設備情形說明。 五、董事、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六、董事、監察人登記表暨無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所 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七、收足股款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文件。 八、年度營業概算書。 九、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財務報告及查帳報告。 十、發起人會議紀錄。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章程其內容除應符合公司法之規定外,並應記載左列 事項: 一、關於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八條 及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事項。 二、本規則第三十二條所定之事項。 三、會計之事項。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收到本會發給許可之核准通知後,依公司法規定辦 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收到公司執照後,應於十五日內檢附執照影本及營業保 證金繳存收據影本申請本會發給許可證,逾期不為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 力。但有正當理由者,事前得向本會申請核准延展之。
本規則第七條及第十條之規定,於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