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內容

名  稱: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Criteria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the Prospectus for the Establishment by Public Offering of Financial/Insurance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23 日
   第 三 章 附則
第 26 條
銀行及保險公司之募集設立應依本準則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
前項規定以外之其他金融業募集設立,本會得指定適用本準則編製公開說
明書。
第 27 條
金融保險業之募集設立,於本會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將修正
後公開說明書申報本會備查,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 28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