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節 財務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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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 最近五年度簡明財務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列示最近五年度簡明之資產負債表及
綜合損益表資料。上市或上櫃公司並應列示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
前一季止之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資料。財務報告經本會通知
應重編者,應以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重編之情形及理由,經通
知自行更正者,應註明更正之情形及理由。(附表五十八)
二、影響上述簡明財務報表作一致性比較之重要事項如會計變動、公司合
併或營業部門停業等及其發生對當年度財務報告之影響。
三、最近五年度簽證會計師之姓名及其查核意見:
(一)列示最近五年度簽證會計師之姓名及其查核意見,除無保留意見之
查核報告外,並應詳述其意見內容。
(二)最近五年度如有更換會計師之情事者,應列示公司、前任及繼任會
計師對更換原因之說明。
四、財務分析:就最近五年度之財務資料綜合分析。上市或上櫃公司並應
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當年財務資料併入分析。財務
分析至少應包括下列之各項目,並說明最近二期財務比率變動原因。
(附表五十九)
(一)財務結構。
(二)償債能力。
(三)經營能力。
(四)獲利能力。
(五)現金流量。
(六)槓桿度。
五、適法性分析:(附表六十)
(一)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占淨值之比率。如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銀
行子公司另應揭露與單一利害關係人從事授信以外交易總額占銀行
子公司淨值之比率及與所有利害關係人從事授信以外交易總額占銀
行子公司淨值之比率。
(二)金融控股公司對非金融相關事業之長期股權投資總額占實收資本總
額之比率。
(三)普通股權益比率。
(四)第一類資本比率。
(五)資本適足率。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應揭露集團資本適足率。
(六)中期放款占定期存款之比率。
(七)自用不動產投資額占淨值之比率。
(八)營業用倉庫投資額占存款之比率。
(九)投資各種有價證券餘額占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比率。
(十)對中小企業放款占放款總餘額比率。
(十一)對中小企業中長期放款占定期存款比率。
(十二)債票券附賣回條件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
(十三)自行保證及背書餘額占淨值比率。
(十四)投資債券股權相關商品占淨值比率。
(十五)持有特定企業發行之短期票券及債券總額占淨值比率。
(十六)對利害關係人辦理保證總餘額占淨值倍數。
(十七)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占淨值比率。
(十八)保證款項占淨值比率。
(十九)無擔保保證餘額占淨值比率。
(二十)自有資金投資上市股票占淨值比率。
六、會計項目重大變動說明:比較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之
會計項目,若金額變動達百分之十以上,且金額達當年度資產總額百
分之一者,應詳予分析其變動原因。(附表六十一) |
相關資訊 |
第 29 條 | 財務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人申報(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之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及會計
師查核報告,並應加列最近一季依法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
二、最近二年度發行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但不包括
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發行人申報(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後,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
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報告,應
併予揭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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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 財務概況其他重要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如有發生
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二、匯率變動對公司收益獲利之影響及公司因應匯率變動之具體措施。
三、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有發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
條情事者,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受讓(讓與)營業(資產)之價格、付款條件、付款情形與發展遠
景。
(二)受讓(讓與)他公司部分營業、研發成果後,目前與未來之經營策
略及對公司研發、技術、銷售獲利能力與產能之影響。
四、期後事項:自會計師出具最近年度、半年度查核報告或最近期核閱報
告後,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此段期間若有足以影響財務狀況及經
營成果之重大期後事項發生時,應予適當揭露,並說明其影響。
五、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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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 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檢討分析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
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二、財務績效:最近二年度收益及稅前純益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期變
動情形與其依據,對公司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
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
年投資計畫。
六、其他重要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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