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記載事項應列明申報(請)書件之重要內容,包括:
一、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列明最近三年度會計師提出之內部控制改進
建議及內部稽核發現重大缺失之改善情形。
(一)內部控制聲明書。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者,應列明其原因、會計師審查意見
、公司改善措施及缺失事項改善情形。
二、委託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進行評等工作者,應揭露該信
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
三、證券承銷商評估總結意見。
四、律師法律意見書。
五、由發行人填寫並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彙總意見。
六、前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於申報生效(申請核准)時經本會通知應自
行改進事項之改進情形。
七、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於申報生效(申請核准)時經本會通知應補
充揭露之事項。
八、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應依下列原則揭露,
如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包括其子公司:
(一)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
(二)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或缺失經本會嚴予糾正,或經本會依銀
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四條或票券金融管理
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分,或公司對其內部人員違反內部控制制度規
定之處罰;其處罰結果可能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或符
合本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
規定者,應列明其處罰內容、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
(三)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詐欺、偷竊、挪用及盜取資產、虛偽
交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回扣、天然災害損失、因外力造
成之損失、駭客攻擊與竊取資料及洩露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重大
事件)或未切實依照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之規定致發生安全
事故等;其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失逾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揭
露其性質及損失金額。
(四)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九、公司初次上市、上櫃或前次及最近三年度申報(請)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時,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之聲明書或承諾事項及其目前執行情形
。
十、子公司不參與認購本次轉換公司債之承諾書。
十一、最近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
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十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公司對其內部人員依法被處罰
、公司對其內部人員違反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之處罰、主要缺失與改
善情形。
十三、證券承銷商、發行人及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財務或會計主管
以及與本次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有關之經理人等人出具不得
退還或收取承銷相關費用之聲明書。
十四、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具股權性質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並採
詢價圈購對外公開承銷之案件,證券承銷商及發行人等出具不得配
售予關係人及內部人等對象之聲明書。
十五、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發行人視所營事業性質,委請在業務、財務等各方面具備專業知識及豐富
經驗之專家,就發行人目前營運狀況及本次發行有價證券後之未來發展,
進行比較分析並出具意見者,應揭露該等專家之評估意見。
第一項第八款之揭露,應注意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於客戶名稱、
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及帳戶等資料應予保密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