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Listing Contracts for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上市契約
   第 二 章 本國有價證券之上市
      第 一 節 股票之上市
第 6 條
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其上市契約內應載明初次申請上市之證券種類、
發行日期、發行股(張)數、每股(張)金額及發行總額。
發行公司嗣後上市股票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之有
價證券上市申請(報)書、上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申請書、上市有價證券
轉換申報書所載之上市有價證券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亦為股票上市契約
之一部分。
創新板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公司經本公司同意者,申請書所載之事項
,亦為股票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上市契約準用前項規定,並應載明認股權憑證種類、發
行日期、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認股期間(或日期)、認購股份之種類
及每單位認股權可認購之股數等)之決定方式、發行單位總數、發行價格
、存續期間及其他發行條件。
相關資訊
第 7 條
發行公司應於向證券交易所函洽上市買賣日期時,提供函洽日(含)以前
五年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
十之股東持股異動資料。但發行公司為其所發行之分離後認股權憑證申請
上市者,不適用之。
前項人員持股異動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及
法人代表人。
      第 二 節 受益憑證
第 8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
上市,其上市契約內應載明申請上市之封閉式基金名稱、發行日期、發行
單位數、每單位金額及發行總額。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以下簡
稱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或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
受益憑證上市,其上市契約內應載明申請上市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名稱、發
行日期及最低淨資產價值。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
四項所定之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契約另應載明所連結之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名稱。
前二項上市受益憑證嗣後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者,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
之受益憑證上市申請書或上市受益憑證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上市受益憑
證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亦為受益憑證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第 三 節 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
第 9 條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申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其上市契約
應載明申請上市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名稱、發行日期、發行單位數
、發行面額及發行總額。
上市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嗣後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其經證券交易所
同意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申請書或上市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
證券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上市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增減或內容變
更事項,亦為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第 四 節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第 10 條
受託機構申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
其上市契約應載明申請上市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名稱
、發行日期、發行單位數、每單位金額及發行總額。
上市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嗣後如有增減或
內容變更,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
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申請書,或上市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
產信託受益證券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上市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
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亦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
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第 五 節 認購(售)權證
第 11 條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申請認購(售)權證上市,上市契約內應載明申請
上市之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日期、增額發行權證簡稱、增額發行權
證代號、行使比例、存續期間、標的或其組合、發行單位總數、發行價格
、履約價格(點數)、履約期間(或日期)、其他發行條件、流動量提供
者名稱及流動量提供者報價方式。
上市認購(售)權證嗣後如因發行計畫內容調整或變更,其經證券交易所
同意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所載之上市認購(售)權證調整或變
更事項,亦為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第 六 節 金融債券
第 12 條
上市金融債券嗣後如有增減或因公司名稱變更或其他事項致內容變更者,
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之上市申報書或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增減或內容
變更事項,亦為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第 七 節 指數投資證券
第 12-1 條
指數投資證券發行人申請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其上市契約應載明申請上市
之指數投資證券名稱、發行日期、發行單位數、發行總額及上市期間。
上市指數投資證券嗣後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之指
數投資證券上市申請書,或指數投資證券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上市指數
投資證券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亦為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契約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