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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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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受益憑證包括: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信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
    法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封閉式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
二、投信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期貨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期信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以
    下簡稱境外基金機構)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募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以下均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
三、投信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
四、受託機構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所發行之不動
    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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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前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列之受益憑證如下:
一、投信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稱指數股票型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簡稱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受益憑證),依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區分為:
(一)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國內成分證券股票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
        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國內股票者;
      2.國內成分證券債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
        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國內債券者;
      3.國內成分證券平衡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
        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同時包括國內股票及國內債券者;
(二)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國外成分證券股票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
        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股票者,且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股票
        者;
      2.國外成分證券債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
        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債券者,且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債券
        者;
      3.國外成分證券平衡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
        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者,且成分證券含一種以
        上國外股票或債券者;
      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定者(簡稱連結
        式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以追蹤、模擬或
      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簡稱槓桿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或反向倍數(簡稱反向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表現
      者。
二、期信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簡稱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
    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簡稱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該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簡稱槓桿型指數股
    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或反向倍數(簡稱反向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
    金)表現者,稱為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三、境外基金機構募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簡稱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所發行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簡稱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受益憑證)。
四、投信事業募集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稱主動式交易
    所交易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簡稱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
    證),依投資範圍區分為:
(一)國內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係指該基金信託契約所訂之
      投資範圍全部為國內有價證券,依其投資標的分為國內成分證券股
      票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及國內成分證券債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
      金。
(二)國外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係指該基金信託契約所訂之
      投資範圍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依其投資標的分為國外成分證
      券股票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及國外成分證券債券主動式交易所交
      易基金。
五、投信事業就第一款募集之基金,除國內及國外成分證券平衡型指數股
    票型證券投資託基金外,得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簡稱加掛指數
    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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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於本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上市買賣之受益憑證,委由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辦理帳簿劃撥交割,且委託人不得申請領回該受益憑證。
委託人買賣下列受益憑證時,應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
一、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二、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三、以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四、加掛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五、申請上市時非投資等級債券成分權重合計占標的指數成分權重可達百
    分之六十以上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六、申請上市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總金額可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六十以上之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
七、經本公司認為有必要之受益憑證。
專業機構投資人、投信事業所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信事業對
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投信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或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貨
經理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得免簽具風險預告書。
第二項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三項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機
構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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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委託人首次買賣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槓桿反
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時,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二、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認購(售)權證成交達十筆(含)以上。
三、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臺灣期貨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成交達十筆
    (含)以上。
四、有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槓桿反向指數股
    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買進成交紀錄。
委託人得採足以確認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向證券商申
請。
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專業投資人、投信事業所經理之私募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期信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投信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經
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貨經理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不適
用第一項規定。
委託人為達第一項之條件而有從事異常買賣時,證券商應評估委託人是否
具有第一項受益憑證實質買賣經驗,必要時得予拒絕受託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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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
委託人首次買賣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時,應完成槓
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檢核表,由委託人詳讀並簽署,
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委託人並得採足以確認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
信、電子郵件、傳真或電子化方式辦理。
前項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檢核表,由本公司另訂之
。
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專業投資人、投信事業所經理之私募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期信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投信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經
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貨經理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不適
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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