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受益憑證包括: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封
閉式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境外基金管理機構
或其指定機構(以下簡稱境外基金機構)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或期貨
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均簡稱
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ETF )所發行之下列受
益憑證: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稱指數股
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簡稱指數股票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1.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
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國內有價證券者。
2.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
數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者,或該基金為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定者(簡稱連結式指數股票
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以追蹤、模擬
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簡稱槓桿型 ETF)或反向倍數(簡
稱反向型 ETF)表現者。
(二)境外基金機構募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簡稱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所發行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簡稱境外指數股票型
基金受益憑證)。
(三)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簡稱指數股票型期貨
信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簡稱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
憑證)。該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簡稱槓
桿型期貨 ETF)或反向倍數(簡稱反向型期貨 ETF)表現者,稱為
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第一目募集之基金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
簡稱加掛 ETF 受益憑證)。
三、受託機構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所發行之不動
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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