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受益憑證包括: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信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
法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封閉式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
二、投信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期貨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期信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以
下簡稱境外基金機構)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募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以下均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
三、投信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
四、受託機構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所發行之不動
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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