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配合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並上市交易,及 調整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制度,修正本公司相關規定及新增風險預告書 ,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6 月 12 日金管證期字第 10300 16524 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期貨信託基金發行與上市交易,及調整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 制度,修正本公司相關規章如附件 1 至 9,其中「受益憑證流動量 提供者作業要點」新增第陸點之一自本(103 )年 9 月 1 日起實 施,而「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十三條及「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 業要點」第貳點修正條文有關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境外基金機構應 指定流動量提供者部分實施日期將另行公告,其餘皆自即日起實施, 彙整說明如下: (一)「受益憑證買賣辦法」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之一、第六條 、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二)原「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修正名稱 為「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並修正第貳點,新增第伍點 ,原第伍點調整為第陸點。 (三)「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修正第貳點、第參點、第陸點 、第柒點及第玖點,新增第陸點之一。 (四)「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經手費折讓及獎勵金核發標準」修正第壹 條。 (五)「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修正第二十九條。 (六)「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修正第十八條 。 (七)「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修正第 二條及第三條。 (八)「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 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修正第二條及第四條。 (九)新增「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風險預告 書」,投資人除以書面方式簽署外,亦得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 三、為配合「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貳點調整受益憑證流動 量提供者不再以三家為限,本公司 99 年 4 月 16 日臺證交字第 0 990202211 號公告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四、另為鼓勵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穩定報價,本公司將實施獎勵措施, 內容詳如附件 10 ,實施日期及獎勵金核發期間將另行公告。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 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 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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