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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九 章 附則
第 90 條
證券商於六個月內超過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六條淨值相關之額度逾三次者
,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通知其改善,並對其發生違規之部門負責
人為下列之處理:
一、累計達四次者:通知該公司對該部門負責人予以警告。
二、累計達五次以上者:暫停該部門負責人執行業務一個月。
三、違規次數過多或情節嚴重者,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得對其總經
    理、違規之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另行從重處理。
相關資訊
第 91 條
證券商及其負責人、受僱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時,得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
買賣中心依其相關章則之規定辦理。
專責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違反本辦法及
相關規定時,於處分期間內不得從事本項業務。
第 92 條
本辦法由證券交易所會同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
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