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Trading Information
第 五 章 資訊用戶管理
申請使用者應建立完善客戶管理系統,並完整保存用戶資訊。 申請使用者需定期向本公司申報下列用戶資訊: 一、屬揭示用途之去識別化之用戶資訊。 二、屬非揭示用途之用戶資訊。
(刪除)
本公司提供之交易資訊及設備有傳輸中斷或發生故障無法正常作業時,資 訊用戶不得要求賠償。 申請使用者經本公司依本辦法規定終止契約,致無法使用交易資訊者,不 得向本公司要求賠償。
資訊用戶不得將本公司交易資訊出租、出售或轉讓他人,或以任何方式再 轉接他處。 本公司得派員訪查資訊用戶使用交易資訊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