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
第一項、第八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
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
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六
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修
正之第九條第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九條第六項、第十條、第十五條、
第二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格式一、一之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
九年三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
十四日修正之第六條及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目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
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十條自一百十三會計年度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