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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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召開股東常會一次,如遇必
要時並得依法召開股東臨時會。
前項會議之召開,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者,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視為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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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股東常會之日期地點及議程,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應於
十日前通知之。
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
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本公司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
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
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有下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停止股票過戶期間開始
前,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
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
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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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本公司股東會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採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時,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該年度股東會召集通知。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
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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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股東因事不能親自出席,得依法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
一人出席,其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代理人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超出已發行
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法人股東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將出席代表人姓名送達本公司或股務代理
機構。
前項股東出席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
綜合計算。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
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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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
送達本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
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
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
;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
,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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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 股東會之主席由董事長任之,董事長因故缺席時得指定董事或由董事互推
一人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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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以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
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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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 股東會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連同出席股東之簽
名簿及代理出席委託書一併保存之。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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