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第 一 章 總則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
本公司對證券商、上市公司及與本公司簽有契約之資訊公司或其他機構, 所為一般通知、公告或其他文件與資料,得以網際網路、數據專線、電子 信箱等電子媒體傳輸方式為送達。對於證券商部分,並得以投入本公司為 其設置之信箱內代替送達。 本公司對於前項各機構之緊急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口頭、電話或其他方 式傳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