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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outine Regulation and Regulation by Exception Over Financial and Business Affairs of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查核審閱
   貳 平時管理
第 4 條
本公司於年度財務報告至少選定百分之十、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至少
選定百分之五,第一季財務報告至少選定百分之三為受查公司,上市公司
(不含上市之台灣存託憑證)每五年至少需被選定為受查公司一次。
選定受查公司後,應於檢送財務報告期限日後二十日內將公司名稱、撰寫
專案報告原因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其後四十五日內完成專案報告,再
陳報主管機關備查;惟如因查核案情複雜且須較長時間者,得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延長查核期間,惟延長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進行查核後,如有下列情形者,應即迅予處理:
一、發現有重大異常或違反證券相關法令者,即陳報主管機關處理。
二、有違反營業細則相關規定時,即依規定予以處理。
第 5 條
本公司依下列標準選定受查公司。
一、按下列標準選案:
(一)財務項目:
      1.營業收入、營業利益或稅前淨利與去年同期相較,變動較大者。
      2.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之份額達一定金額或達公
        司當期營業利益之一定比率者,或子公司合計持有母公司股權達
        母公司股權之一定比率者。
      3.當期對關係人合計之進貨(或銷貨)占財務報告進貨(或銷貨)
        總金額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與去年同期相較增加達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金額達權益百分之三以上者。
      4.應收關係人款項、預付關係人款項期末之餘額達權益百分之十以
        上者,或本季增加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達權益百分之三者。
      5.當期對關係人資產交易累計金額(除進銷貨交易以外)占該期期
        末總資產比率之百分之三以上者。
      6.本季增加之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權益百分之三以上;或期末資金
        貸與他人金額累計達權益百分之十以上者。
      7.本季增加之背書保證金額達權益百分之十以上;或期末背書保證
        金額累計達權益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8.財務比率不佳者。
      9.非流動之股權投資金額占權益比重較高者。
     10.每股淨值偏低,淨值係指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11.當期非流動之股權投資增減金額占權益比重較高者。
(二)非財務項目:
      1.財務主管辭職。
      2.會計主管辭職。
      3.內稽主管辭職。
      4.研發主管辭職。
      5.更換會計師(非屬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
      6.董監事持股異動(含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第 3  項所訂董
        監事關係人之持股情形)
      7.董監事(含獨立董事)異動,董事長、總經理辭職。
      8.授權董事會依同業水準支付董監報酬且經依篩選標準發現支付董
        監酬金不合理。
      9.最近月份申報資料顯示,董事、監察人質權設定達全體董監實際
        持有股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董事長、總經理質權設定達其實際
        持有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包括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第 3  項所訂董監事關係人之設質及持股情形)。
     10.最近一年內有訴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11.財務主管或會計主管與董事、監察人具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依上開選案標準所選定受查公司,如前季已列為受查公司者,本季
      得排除列入選案。
二、符合下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但經分析後認為無須執行查核者
    得不列入:
(一)財務報告形式審閱所發現異常之公司。
(二)經營權異動者。
(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
(四)因經營權異動且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致上市有價證券經停止買賣或
      變更交易方法,嗣符合本公司營業細則相關規定而恢復有價證券之
      普通交易方法者。
(五)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且當期稅前淨利較去年同期增加數占財務報告
      所列示股本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
      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三十之計算應以權益百分之十五替代之
      。
(六)稅前淨損較去年同期增加數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達百分之三十以
      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
      三十之計算應以權益百分之十五替代之。
(七)凡達到前款第(一)目第 3、4、8  次且金額重大,而未於上一季
      執行專案審查者。
(八)發行公司債到期有還款疑慮者
(九)現金及約當現金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例過大且無資本支出計畫
      者。
(十)預付款項金額或變動比率重大異常者。
(十一)當期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未實現損失金額達一億元且占權益百
        分之三以上,或當期以交易為目的之未沖銷契約金額占財務報告
        所列示股本百分之四十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
        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四十之計算應以權益百分之二十替代
        之。
(十二)會計師於年度財務報告轉投資事業採用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比重
        高。期中財務報告轉投資事業採用其他會計師核閱工作及未經會
        計師核閱之比重過高者。
(十三)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注意資訊本季增列之公司。
(十四)財務報告之應收款項、存貨金額占權益比重偏高者。
(十五)財務報告逾期一年以上之應收款項達一定金額或達權益一定比率
        者。
(十六)財務報告有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動者。
(十七)無形資產當季增減變動金額達總資產百分之三以上者。
(十八)當季營業收入自結數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百分之五以
        上者。
(十九)獨立董事解任致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無法召開者。
(二十)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三、本公司於每次選案時另依下列標準隨機選取受查公司:
(一)最近三年度未進行平時管理、例外管理及財報實審者。
(二)最近一季經本公司公告為處置有價證券者。
(三)其他隨機選案標準。
相關資訊
第 6 條
查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受查原因對公司影響以及公司因應措施之說明。
二、必要時,簽證會計師對相關事項出具之意見。
三、查核時發現違反證券相關法令之事項。
四、本公司之採行措施。
五、對主管機關之建議事項。
查核項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投資衍生性商品是否依規定揭露。
二、關係人交易是否有異常情事。
三、有無非因公司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而將資金貸予他人
    之情事。
四、鉅額資產買賣有無異常情事。
五、有無非因公司業務交易行為之必要者而與他人為背書保證者。
六、董事會運作是否依規定辦理。
七、前次審閱所列缺失改善情形或異常現象之追蹤。
查核中如發現受查公司有違反證券相關規定時,應於查核後函知上市公司
改善,其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函請其派員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單位舉辦
之宣導課程,並副知前開主管機關指定單位。公司未派員參加者,本公司
得視缺失性質將其列為嗣後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平時例外管理或內部控制
制度查核之優先受查對象。
第 7 條
本公司對受查公司於出具專案查核報告後,應繼續追蹤瞭解其營運狀況之
變化情形,並優先列為每季重大訊息查證之抽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