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 例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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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上市公司發生下列重大事件時,本公司應就該重大事件對公司經營或市場
造成之影響,依本處理程序第十、十一條之規定提出檢查報告,報請主管
機關處理。
一、財務
(一)上市公司當期財務報告顯示發生嚴重虧損,使得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之權益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其
股本係指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
(二)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非無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其
情節重大者。
(三)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有存款不足之退票或其他喪失債信情
事。
(四)上市公司主要債務人遭退票、申請破產、或其他類似情事;公司背
書保證之主要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等情事者
。
(五)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抄送之財務資料經發現有為無業
務往來之公司背書保證,或提供公司資產供他人借款之擔保者。
(六)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有關累計之實際支用金額及工程進度均較預
計數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七)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國內各類股票、債券開放型
基金除外)達公司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
以上者。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二十之
計算應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替代之。
(八)當月以交易為目的之衍生性商品,其未沖銷契約金額較上月增加達
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十以上者,或已實現及未實現損失金額
合計較上月增加達一億元以上者。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前
開有關股本百分之十之計算應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五
替代之。
(九)當月營業收入較前月或去年同月成長、衰退比率偏高,或至當月止
累計營業收入較去年同期成長、衰退比率偏高,其變動無合理原因
者;或當月大幅修正當期或以前各期營業收入者。
(十)一定期間累計營業收入較去年同期成長、衰退比率偏高,且與所屬
產業呈反向變動者。
二、業務
(一)上市公司當期財務報告顯示嚴重減產、全部或部分停工,致發生嚴
重虧損,預估短期內無法改善。
(二)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致有營業困難
或停頓之虞者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
者。
(三)簽訂重要契約、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被他
人收購、收購他人企業或與他公司業務合作計畫之簽訂或解除,對
公司財務業務造成不利影響者。
(四)發生重大災害、抗爭、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而預估短期內無法恢復
營運,或其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二十或
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
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替代之。
(五)經營權異動或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
三、其他
(一)上市公司發生無法如期改選董監事或原選任董事或監察人二分之一
以上無法執行職權。
(二)上市公司股務作業發生嚴重缺失(如內部人員舞弊),致影響市場
秩序。
(三)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
大影響者。
(四)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進行公司重整或破產之程序,
及其進行程序中所發生之一切事件,含公司所為之任何聲請,或利
害關係人所為之任何聲請且為公司所明知者,或受法院所為之任何
通知或裁定,或其他依相關法令進行重整或破產程序之有關事項。
(五)經本公司監視部依「上市公司交易面指標預警通報作業程序」通報
者。
(六)上市公司於重大訊息或媒體發佈影響公司重大營運事件者。
(七)發現上市公司與關係人之交易有重大異常者。
(八)上市公司於本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輸入重大訊息後之次三日收盤均
價較其前三日收盤均價差幅達百分之十四以上者。
(九)經查核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者。
(十)連續三個月以上有董事或監察人(含本人及法人代表人)持股成數
不足者。
(十一)上市公司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有非因病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請辭,
致獨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足者。
(十二)公司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或簽證會計
師(非屬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變動者。
(十三)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
相關資訊 |
第 9 條 | 重大事件之資訊除上市公司主動提供外,本公司根據下列相關資料來源主
動蒐集之:
一、大眾傳播媒體報導。
二、主管機關來函。
三、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所檢送之財務報告。
四、上市公司所屬產業公會或投資人提供明確事證。
五、上市公司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
程序」之公開事項 |
相關資訊 |
第 10 條 | 上市公司發生重大事件,除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
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辦理查證與公開外,承辦同仁應就該公司所發生之重
大事件進行瞭解分析,蒐集相關資料及掌握其案情,必要時並即填製分析
報告(格式如附件五之一),除未發現異常情事者免執行實地查核,餘應
赴該公司實地查核,並於實地查核完竣後撰寫專案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
列項目:
一、上市公司發生重大事件之原因。
二、重大事件對上市公司、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
三、上市公司之因應措施。
四、必要時,簽證會計師對相關事項所出具之意見。
五、實地查核時發現違反證券相關法令之事項。
六、本公司之採行措施。
七、對主管機關之建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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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上市公司發生重大事件時,本公司經依前條規定瞭解後,應執行例外管理
實地查核時,其查核程序如后:
一、指派專人查核。
二、擬定查核重點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赴上市公司實地查核。
四、查核發現重大異常情事時應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報主管機關。如發現
受查公司有違反證券相關規定時,應於查核後函知上市公司改善,其
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函請其派員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單位舉辦之宣
導課程,並副知前開主管機關指定單位。公司未派員參加者,本公司
得視缺失性質將其列為嗣後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平時例外管理或內部
控制制度查核之優先受查對象。
五、必要時,得洽受查公司委請會計師專案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出
具審查報告。
六、儘速完成查核專案報告,發現有異常情事者,應逐級呈核後,即逐案
陳報主管機關處理。
七、列為每季重大訊息查證之抽查公司,其期間為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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