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查公司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五十三條第一
項規定,提供平時或例外管理所需之資料,如無正當事由,未依規定時限
內提供相關資料者,本公司得處以三萬元之違約金;如最近一年內累計課
處次數達二次以上,或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者,本公司得視情節
輕重,按次處以五萬元至五百萬元之違約金,或依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
第四十九條之四、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九之規定,對其上市有價證券變
更原有交易方法,或停止其買賣。
受查公司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
繳納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