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13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件一「承 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投標單」格式,自一百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施行。
第 五 章 附則
第 二 節 詢價圈購配售
依第四十條規定辦理之全數詢價圈購承銷案件,其有價證券之發放,應依 集保公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採帳簿劃撥方式以股款繳納憑證辦理發放。
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之詢價圈購承銷案件,其有價證券發 放,準用第七十五條或第七十六條之規定。
依第二十二條方式辦理之轉換公司債案件,主辦承銷商應於掛牌日起第七 個營業日,彙整主、協辦承銷商獲配售人資料函報櫃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