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則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暨其施行細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暨其施行細 則與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訂定之。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 會)。
本會以促進經濟建設,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視 需要於直轄市或各縣(市)設置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