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第 八 章 附則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 私人企業所有,應歸於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 體所有。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暨其施行細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暨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本章程之擬訂或修正,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並報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