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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Compliance withthe Establishment of Board of Directors by TWSE Listed Companies and the Board's Exercise of Pow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公司治理
   第 五 節 薪酬及績效評鑑
第 17 條
上市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等主管機關法令規
定,揭露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第 18 條
上市公司應每年定期就董事會及個別董事進行自我或同儕評鑑,並向本公
司申報績效評估結果。
上市公司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起,每年定期就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
委員會進行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並向本公司申報績效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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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對董事會績效之評估內容應包含下列構面,並考量公司需求訂定適合之評
估指標:
一、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二、提升董事會決策品質。
三、董事會組成與結構。
四、董事之選任及持續進修。
五、內部控制。
對董事成員(自我或同儕)績效之評估內容應包含下列構面,並考量公司
需求適當調整:
一、公司目標與任務之掌握。
二、董事職責認知。
三、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四、內部關係經營與溝通。
五、董事之專業及持續進修。
六、內部控制。
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內容應包含下列構面,並考量公司需求訂定適當之
評估指標:
一、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二、功能性委員會職責認知。
三、提升功能性委員會決策品質。
四、功能性委員會組成及成員選任。
五、內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