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節 公司治理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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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指定辦理議事事務單位
。
上市公司應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公
司治理人員,並指定公司治理主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最高
主管。
上市公司設置公司治理主管,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但主管機關法令另有
規定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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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 前條第二項之公司治理相關事務,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
二、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
三、協助董事、監察人就任及持續進修。
四、提供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之資料。
五、協助董事、監察人遵循法令。
六、向董事會報告其就獨立董事於提名、選任時及任職期間內資格是否符
合相關法令規章之檢視結果。
七、辦理董事異動相關事宜。
八、其他依公司章程或契約所訂定之事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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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 公司治理主管為公司經理人,適用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有關經理人之規定
。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公司治理主管得由公司其他職位人員兼任。
公司治理主管由公司其他職位人員兼任者,應確保其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
效執行,且不得涉有利益衝突及違反內部控制制度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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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 公司治理主管應取得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於證券、金融、期貨相關機
構或公開發行公司從事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會計、股務或
第二十一條所訂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單位之主管職務達三年以上。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之外國公司,其有關公司治理主管公
開發行公司相關經驗,得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外國企業
相關經驗取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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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 上市公司應安排其公司治理主管之專業進修。
公司治理主管除初任者應自擔任此職務之日起一年內至少進修十八小時外
,每年應至少進修十二小時;其進修範圍、進修體系及其他進修事宜,參
照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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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 第二十條第三項之公司治理主管辭職或解任者,上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
日起一個月內補行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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