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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Corporate Governance Best Practice Principles for TWSE/TPEx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第 四 章 發揮監察人功能
      第 一 節 監察人之職能
第 41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制定公平、公正、公開之監察人選任程序,並應依公司法
之規定採用累積投票制度以充分反應股東意見。
上市上櫃公司應考量整體營運需要,並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
定,訂定監察人最低席次。
上市上櫃公司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應符合法令規定,各監察人股份轉
讓之限制、質權之設定或解除及變動情形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資訊
並應充分揭露。
第 42 條
(章程中載明採候選人提名制度選舉監察人)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主管機關法令規定,於章程載明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
提名制度,審慎評估被提名人之資格條件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
情事等事項,並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相關資訊
第 43 條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
上,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一。
上市上櫃公司宜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有關獨
立性之規定,選任適當之監察人,以加強公司風險管理及財務、營運之控
制。
監察人宜在國內有住所,以即時發揮監察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