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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Corporate Governance Best-Practice Princip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第 六 章 提升資訊透明度
      第 一 節 強化資訊揭露
第 58 條
證券商應確實依照相關法令之規定,忠實履行資訊揭露之義務。
證券商宜建立公開資訊之網路申報作業系統,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資訊之蒐
集及揭露工作,並建立發言人制度,以確保可能影響股東及利害關係人決
策之資訊,能夠及時允當揭露。
第 59 條
為提高重大訊息公開之正確性及時效性,證券商應選派全盤瞭解公司各項
財務、業務或能協調各部門提供相關資料,並能單獨代表公司對外發言者
,擔任公司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
證券商應設有一人以上之代理發言人,且任一代理發言人於發言人未能執
行其發言職務時,應能單獨代理發言人對外發言,但應確認代理順序,以
免發生混淆情形。
為落實發言人制度,證券商應明訂統一發言程序,並要求管理階層與員工
保守財務業務機密,不得擅自任意散布訊息。
第 60 條
證券商宜運用網際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建置公司財務業務相關資訊及
公司治理資訊,以利股東、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並宜提供英文版財務、
公司治理或其他相關資訊。
前項網站應有專人負責維護,所列資料應詳實正確並即時更新,以避免有
誤導之虞。
      第 二 節 公司治理資訊揭露
第 61 條
證券商應依相關法令及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公會章則規定
,揭露下列年度內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並持續更新(設置審計委員會者
,無須揭露監察人之資訊):
一、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二、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含具體明確之股利政策)。
三、董事會之結構、成員之專業性及獨立性。
四、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五、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職責及獨立性。
六、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其他功能性委員會之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
七、最近二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酬金總額
    占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酬金給付政策、標準與
    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另於個
    別特殊狀況下,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八、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九、風險管理資訊。
十、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申訴之管道、關切之議題及妥適回應機制。
十一、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辦理情形。
十二、公司治理之運作情形和公司本身訂定之公司治理守則及本守則之差
      距與原因。
十三、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十四、資本適足性之揭露。
十五、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外國證券商在台分公司得不揭露前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之規定事項。
證券商宜視公司治理之實際執行情形,採適當方式揭露其改進公司治理之
具體計畫及措施。
      第 三 節 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
第 62 條
證券商應依「證券商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每年編製前
一年度之永續報告書。股本未達二十億之非綜合證券商,得簡化揭露內容
及揭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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