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應依每一客戶分別設帳,每日逐筆登載下列事項:
一、出借、借券、還券相關事項。
二、擔保品明細、價值、擔保比率。
三、擔保品之追繳、領回、更換與處分相關事項。
四、權益補償相關事項。
證券商應依前項帳載紀錄按月編製對帳單送達客戶,但當月無借貸交易紀
錄且未經客戶書面請求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應取得客戶簽具之同意書,同意證券商得將其個人中央登錄公債借
貸相關資料提供本中心、證券交易所及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
規定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所需。
證券商依第十四條第四項向客戶借券並向本中心繳交履約保證金者,第一
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登載事項以履約保證金提交情形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