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Lending of Book-Entry Central Government Bond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第 二 章 中央登錄公債借貸交易管理
第 5 條
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借貸契約,並提供風險
預告書,揭露中央登錄公債借貸交易之可能風險。
前項借貸契約及風險預告書範本,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
第 6 條
證券商應依每一客戶分別設帳,每日逐筆登載下列事項:
一、出借、借券、還券相關事項。
二、擔保品明細、價值、擔保比率。
三、擔保品之追繳、領回、更換與處分相關事項。
四、權益補償相關事項。
證券商應依前項帳載紀錄按月編製對帳單送達客戶,但當月無借貸交易紀
錄且未經客戶書面請求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應取得客戶簽具之同意書,同意證券商得將其個人中央登錄公債借
貸相關資料提供本中心、證券交易所及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
規定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所需。
證券商依第十四條第四項向客戶借券並向本中心繳交履約保證金者,第一
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登載事項以履約保證金提交情形代之。
相關資訊
第 7 條
證券商依本辦法應行通知客戶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客戶當面簽收或
其他雙方約定方式為之。
證券商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致無法如期送
達時,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
證券商之通知由客戶當面簽收者,客戶簽章限與原中央登錄公債借貸契約
之簽名式樣或原留印鑑相符並附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