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英
Rules Governing the Lending of Book-Entry Central Government Bonds by Securities Firms
第 六 章 附則
證券商及其負責人、受僱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時,本中心得依相關章則之 規定辦理。
證券商與其他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或 出借中央登錄公債,除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十四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章各條、第二十 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本辦法由本中心訂定,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