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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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 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並促成經濟、環境及社會之進步
,以達永續發展之目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
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
爰共同制定本實務守則,以資遵循。
上市上櫃公司宜參照本守則訂定公司本身之永續發展守則,以管理其對經
濟、環境及社會風險與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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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守則以上市上櫃公司為適用對象,其範圍包括公司及其集團企業之整體
營運活動。
本守則鼓勵上市上櫃公司於從事企業經營之同時,積極實踐永續發展,以
符合國際發展趨勢,並透過企業公民擔當,提升國家經濟貢獻,改善員工
、社區、社會之生活品質,促進以永續發展為本之競爭優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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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上市上櫃公司推動永續發展,應注意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在追求永續經營
與獲利之同時,重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之因素,並將其納入公司管理
方針與營運活動。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重大性原則,進行與公司營運相關之環境、社會及公司
治理議題之風險評估,並訂定相關風險管理政策或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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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上市上櫃公司對於永續發展之實踐,宜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落實公司治理。
二、發展永續環境。
三、維護社會公益。
四、加強企業永續發展資訊揭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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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上市上櫃公司應考量國內外永續議題之發展趨勢與企業核心業務之關聯性
、公司本身及其集團企業整體營運活動對利害關係人之影響等,訂定永續
發展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提
股東會報告。
股東提出涉及永續發展之相關議案時,公司董事會宜審酌列為股東會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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