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落實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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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上市上櫃公司宜遵循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
守則及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建置有效之治理架構及
相關道德標準,以健全公司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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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企業實踐永續發展
,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以確保永續發展政策之落實。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會於公司推動永續發展目標時,宜充分考量利害關係
人之利益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出永續發展使命或願景,制定永續發展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
。
二、將永續發展納入公司之營運活動與發展方向,並核定永續發展之具體
推動計畫。
三、確保永續發展相關資訊揭露之即時性與正確性。
上市上櫃公司針對營運活動所產生之經濟、環境及社會議題,應由董事會
授權高階管理階層處理,並向董事會報告處理情形,其作業處理流程及各
相關負責之人員應具體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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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上市上櫃公司宜定期舉辦推動永續發展之教育訓練,包括宣導前條第二項
等事項。 |
相關資訊 |
第 9 條 | 上市上櫃公司為健全永續發展之管理,宜建立推動永續發展之治理架構,
且設置推動永續發展之專(兼)職單位,負責永續發展政策、制度或相關
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之提出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上市上櫃公司宜訂定合理之薪資報酬政策,以確保薪酬規劃能符合組織策
略目標及利害關係人利益。
員工績效考核制度宜與永續發展政策結合,並設立明確有效之獎勵及懲戒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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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上市上櫃公司應本於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辨識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並於
公司網站設置利害關係人專區;透過適當溝通方式,瞭解利害關係人之合
理期望及需求,並妥適回應其所關切之重要永續發展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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