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發展永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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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上市上櫃公司應遵循環境相關法規及相關之國際準則,適切地保護自然環
境,且於執行營運活動及內部管理時,應致力於達成環境永續之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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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上市上櫃公司宜致力於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使用對環境負荷衝擊低之再生
物料,使地球資源能永續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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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上市上櫃公司宜依其產業特性建立合適之環境管理制度,該制度應包括下
列項目:
一、收集與評估營運活動對自然環境所造成影響之充分且及時之資訊。
二、建立可衡量之環境永續目標,並定期檢討其發展之持續性及相關性。
三、訂定具體計畫或行動方案等執行措施,定期檢討其運行之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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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上市上櫃公司宜設立環境管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以擬訂、推動及維護相關
環境管理制度及具體行動方案,並定期舉辦對管理階層及員工之環境教育
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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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上市上櫃公司宜考慮營運對生態效益之影響,促進及宣導永續消費之概念
,並依下列原則從事研發、採購、生產、作業及服務等營運活動,以降低
公司營運對自然環境及人類之衝擊:
一、減少產品與服務之資源及能源消耗。
二、減少污染物、有毒物及廢棄物之排放,並應妥善處理廢棄物。
三、增進原料或產品之可回收性與再利用。
四、使可再生資源達到最大限度之永續使用。
五、延長產品之耐久性。
六、增加產品與服務之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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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 為提升水資源之使用效率,上市上櫃公司應妥善與永續利用水資源,並訂
定相關管理措施。
上市上櫃公司應興建與強化相關環境保護處理設施,以避免污染水、空氣
與土地;並盡最大努力減少對人類健康與環境之不利影響,採行最佳可行
的污染防治和控制技術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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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 上市上櫃公司宜評估氣候變遷對企業現在及未來的潛在風險與機會,並採
取相關之因應措施。
上市上櫃公司宜採用國內外通用之標準或指引,執行企業溫室氣體盤查並
予以揭露,其範疇宜包括:
一、直接溫室氣體排放:溫室氣體排放源為公司所擁有或控制。
二、間接溫室氣體排放:輸入電力、熱或蒸汽等能源利用所產生者。
三、其他間接排放:公司活動產生之排放,非屬能源間接排放,而係來自
於其他公司所擁有或控制之排放源。
上市上櫃公司宜統計溫室氣體排放量、用水量及廢棄物總重量,並制定節
能減碳、溫室氣體減量、減少用水或其他廢棄物管理之政策,及將碳權之
取得納入公司減碳策略規劃中,且據以推動,以降低公司營運活動對氣候
變遷之衝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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