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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onduct of Equity Crowdfu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第 四 章 對證券商之管理及違約處理
第 30 條
證券商應將受理公司辦理股權募資之明細表、公司募資進度及募資後資金
運用情形追蹤表及主要投資人名單等資料,依規定格式及期限輸入本中心
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
第 31 條
本中心得派員實地查核證券商辦理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且證券商不得
拒絕提供資訊或不配合本中心之調查或查核;發現缺失事項時,本中心得
視情形需要進行追蹤考核,並函請證券商提出改善計畫。
本中心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證券商委託本中心指定之會計師或專業機構,
依本中心指定之查核範圍進行專案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提交本中心,且相
關查核費用由該證券商負擔。
第 32 條
證券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依情節輕重處以新臺幣三萬元至
一百萬元之違約金: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
二、未依第十五條之一至第十五條之六規定辦理推介、廣告、業務招攬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三、未確認或控管依規定每一年度公司辦理股權募資額度及投資人認購限
    額。
四、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於期限內將資料依規定格式輸入本中心指定之資訊
    申報系統。
五、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抽查結果經發現缺失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
六、對於本中心或本中心所指定會計師或專業機構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
    妨礙或規避。
七、未於期限內提示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予本中心或
    本中心所指定會計師或專業機構。
八、依前款提示之相關資料有虛偽、隱匿、重大遺漏或明顯錯誤等情事。
九、募資平台發生嚴重網路資訊安全事件。
十、重大違反與本中心所簽訂之契約。
十一、違反主管機關法令且情節重大。
有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本中心除依前項規定處違約金外,並應通知其
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不補正或改善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補正或改善,
並按次各處新臺幣三萬元至一百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為止。
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經證券商適時提出具體事證,舉證係不可歸
責事由所致者,經本中心審核後得同意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證券商違反第一項所揭之任一規定者,於最近一年內含本次累計課處次數
達二次以上、或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投資人權益具重大影
響者,本中心得報請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第 33 條
證券商之受僱人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得報請主
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