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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Non-Restricted Purpose Loa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五 章 擔保品之補繳
第 23 條
客戶更換擔保品或補繳擔保品時,客戶應保證其權利之完整,有瑕疵或有
法律上之爭議,應於證券商通知後之三個營業日內,以現金或相等價值之
他種得予補繳之擔保品更換,補繳之擔保品為第三人所有者,亦同。
客戶提供之補繳擔保品非客戶本人所有者,應負責取得所有人戶籍資料、
來源證明及同意書。
第 24 條
擔保品及補繳之擔保品所產生之孳息歸屬於該擔保品及補繳之擔保品所有
人所有,由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直接撥入所有人指定之款項劃撥帳戶或集
中保管帳戶。但依第六條第三項辦理質權設定者,由證券商及擔保品所有
人自行約定之。
客戶以中央登錄公債為擔保品及補繳有價證券者,遇有付息時,得由證券
商透過中央登錄債券清算銀行代為領取並應於付息日之次一營業日前,依
雙方約定扣除代扣繳稅款後之款項撥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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