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Listing of Exchange Traded Notes
第 六 章 避險專戶及流動量提供者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進行避險並訂定風險管理措施,於初次發行指 數投資證券上市買賣前,向本公司申報避險專戶。 證券商就所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之交易,不得有影響市場價格公平性及損及 投資人權益之情事,並應訂定及執行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
證券商對其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自行擔任流動量提供者,且同時擔任指數 股票型基金之流動量提供者時,應建立內部資訊隔離機制,以防範利益衝 突,不得有影響市場價格公平性及損及投資人權益之情事,並應訂定及執 行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