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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Listing of Exchange Traded No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七 章 違規處理
第 20 條
證券商違反指數投資證券之發行計畫或公開說明書所載事項,致對投資人
之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處以新臺幣參萬元至伍拾萬元違約金,並
得限制其一年內不得向本公司申請指數資格認可或指數投資證券上市。
第 21 條
證券商有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之情事者,本公司得函請其注意
改善。但於最近一年內因相同事由經本公司函請注意改善達二次以上者,
本公司另得處以新臺幣壹萬元至參萬元之違約金;情節嚴重者,本公司得
限制其一年內不得向本公司申請指數資格認可或指數投資證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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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證券商經本公司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
務部繳納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