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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Regulations on the Notification and Response of Cyber Security Incident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四
項及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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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資通安全事件分為四級。
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發生資通安全事件,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為第一級資通安全事件:
一、非核心業務資訊遭輕微洩漏。
二、非核心業務資訊或非核心資通系統遭輕微竄改。
三、非核心資通系統之運作受影響或停頓,於可容忍中斷時間內回復正常
    運作,造成機關日常作業影響。
各機關發生資通安全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第二級資通安全事件:
一、非核心業務資訊遭嚴重洩漏,或未涉及關鍵基礎設施維運之核心業務
    資訊遭輕微洩漏。
二、非核心業務資訊或非核心資通系統遭嚴重竄改,或未涉及關鍵基礎設
    施維運之核心業務資訊或核心資通系統遭輕微竄改。
三、非核心資通系統之運作受影響或停頓,無法於可容忍中斷時間內回復
    正常運作,或未涉及關鍵基礎設施維運之核心資通系統之運作受影響
    或停頓,於可容忍中斷時間內回復正常運作。
各機關發生資通安全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第三級資通安全事件:
一、未涉及關鍵基礎設施維運之核心業務資訊遭嚴重洩漏,或一般公務機
    密、涉及關鍵基礎設施維運之核心業務資訊遭輕微洩漏。
二、未涉及關鍵基礎設施維運之核心業務資訊或核心資通系統遭嚴重竄改
    ,或一般公務機密、涉及關鍵基礎設施維運之核心業務資訊或核心資
    通系統遭輕微竄改。
三、未涉及關鍵基礎設施維運之核心資通系統之運作受影響或停頓,無法
    於可容忍中斷時間內回復正常運作,或涉及關鍵基礎設施維運之核心
    資通系統之運作受影響或停頓,於可容忍中斷時間內回復正常運作。
各機關發生資通安全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
一、一般公務機密、涉及關鍵基礎設施維運之核心業務資訊遭嚴重洩漏,
    或國家機密遭洩漏。
二、一般公務機密、涉及關鍵基礎設施維運之核心業務資訊或核心資通系
    統遭嚴重竄改,或國家機密遭竄改。
三、涉及關鍵基礎設施維運之核心資通系統之運作受影響或停頓,無法於
    可容忍中斷時間內回復正常運作。
第 3 條
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發生機關。
二、發生或知悉時間。
三、狀況之描述。
四、等級之評估。
五、因應事件所採取之措施。
六、外部支援需求評估。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 4 條
各機關應就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訂定作業規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判定事件等級之流程及權責。
二、事件之影響範圍、損害程度及機關因應能力之評估。
三、資通安全事件之內部通報流程。
四、通知受資通安全事件影響之其他機關之方式。
五、前四款事項之演練。
六、資通安全事件通報窗口及聯繫方式。
七、其他資通安全事件通報相關事項。
第 5 條
各機關應就資通安全事件之應變訂定作業規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應變小組之組織。
二、事件發生前之演練作業。
三、事件發生時之損害控制機制。
四、事件發生後之復原、鑑識、調查及改善機制。
五、事件相關紀錄之保全。
六、其他資通安全事件應變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