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1.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第 79-2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六日 起實施。
第 七 章 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
證券自營商不得直接或間接受他人之委託在本公司市場買賣證券。
證券自營商除得為公司股份之認股人或公司債之應募人外,其自行買賣上 市證券限於在本公司市場為之,除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外,不得委託證券經 紀商代為買賣。
(刪除)
證券自營商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避險需要、為 擔任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為擔任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 流動量提供者、為申購或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而買賣有價證券, 應另設專戶買賣申報。 本公司對證券自營商買賣有價證券有影響正常市況之虞時,得報請主管機 關限制其對一部或全部證券之買賣數量或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