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本細則 111.04.28 修正之第 58-3 條條文、增訂第 58-9 條條文,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實施。
證券自營商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避險需要、為 擔任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為擔任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 流動量提供者、為申購或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而買賣有價證券, 應另設專戶買賣申報。 本公司對證券自營商買賣有價證券有影響正常市況之虞時,得報請主管機 關限制其對一部或全部證券之買賣數量或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