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99 條
證券自營商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避險需要、為
擔任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為擔任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
流動量提供者、為申購或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而買賣有價證券,
應另設專戶買賣申報。
本公司對證券自營商買賣有價證券有影響正常市況之虞時,得報請主管機
關限制其對一部或全部證券之買賣數量或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