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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Public Offering and Issuance Prospectu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歷史名稱: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民國 80 年 04 月 1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開說明書編製之基本原則如左:
  一、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不得有虛偽或欠缺
      之情事。
  二、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具有時效性。公開說明書刊印前,發生足以影響利害
      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均應一併揭露。
第 3 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左列事項:
  一、公司或籌備處名稱及印鑑。
  二、本公開說明書編印目的係為發行下列有價證券:
  (一)發行新股:本次發行新股之來源、新股種類、股數、金額及發行條件。
  (二)募集公司債:種類、金額、利率及發行條件,如有轉換辦法者應註明參閱本文之頁
        次。
  (三)補辦公開發行:已發行股份種類、股數、金額及補辦公開發行之目的。
  (四)募集設立:額定股本、本次發行新股之來源、新股種類、股數、金額、發行條件及
        發起人已認之股數。
  (五)其他。
  三、本次資金運用計畫之用途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之概要,並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四、以顯著方式刊印左列文字:
  (一)有價證券之核准(生效),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之宣
        傳。
  (二)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發行人及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
        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五、刊印日期。
      為申請(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並應於其封面註明係申請
      (報)用之稿本。
      募集設立及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之案件,
      並應以顯著字體註明「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如欲上市
      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應另依規定申請」。
第 4 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裡,應依序刊印左列與本次發行有關事項:
  一、本次發行前實收資本之來源,包括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合併增
      資及其他來源之金額與各占收實資本額之比率。
  二、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說明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方式及索取公開說明書之
      方法。
  三、證券承銷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四、公司債保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公司債受託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六、股票或公司債簽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七、辦理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八、公司債簽證會計師及律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九、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十、發言人姓名、職稱及聯絡電話。
第 5 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底,應由公司負責人或籌備處代表人簽章。依規定辦理證券承銷時,證券
  承銷商及其負責人應於公開說明書所負責之部分簽章。
第 6 條
  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公司概況:包括公司簡介、公司組織、資本及股份、公司債及特別股發行情形。
  二、營運概況:包括公司之經營、固定資產及其他不動產、轉投資事業、重要契約及其他
      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三、營業與資金運用計畫:包括營業計畫、發行新股或募集公司債資金運用計畫分析。
  四、財務狀況:包括財務資料、會計師查核情形、部門別財務資料、合併發行新股及其他
      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五、特別記載事項。
  六、重要決議、公司章程及相關法規。
  銀行、票券、證券、保險及信託投資等特殊行業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募集設立案件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第 7 條
  公開說明書依本準則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頁次及摘要(附表
  一)。如無應列內容或經本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第二章  編製內容
      第一節  公司概況
第 8 條
  公司簡介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設立日期。
  二、總公司、分公司及工廠之地址及電話。
  三、公司沿革:最近五年度辦理公司合併之情形、重要廠房之擴充、新產品之推出、董事
      、監察人或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換、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足以影響投資人權益
      之重要事項與其對公司之影響,如更早年度之資訊對瞭解公司發展有重大影響時,亦
      應一併揭露。
第 9 條
  公司組織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附表二)
    (一)姓名、經(學)歷、持有股份及性質:列明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其
          他公司之職務、就任日期及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持有股份。
    (二)與總經理、副總經理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應列明該總經理、
          副總經理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三、董事及監察人:(附表三)
    (一)姓名、經(學)歷、持有股份及性質:列明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
          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任日期、任期、選任時本人持有股份及現在本人、配
          偶與未成年子女持有股份。屬法人股東者,應予註明。
    (二)與其他主管、董事、監察人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應列明該其
          他主管、董事或監察人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四、發起人:
  (一)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比照前款規定,揭露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發起人之有關資料
        。
  (二)公司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參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之規定,揭露自設立後公司
        與發起人間除業務交易行為以外之重要交易,包括財產交易與資金融通。其屬財產
        交易者,尚應揭露該標的之性質、所在及該交易價格之決定方式。向發起人購入之
        資產,如係發起人於出售前二年內所購置者,並應說明該發起人之購入成本。
  五、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勞:
  (一)最近會計年度支付每一董事、監察人之車馬費及酬勞;若董事兼任經理人員者,其
        酬勞應分別按其身份揭露之。
  (二)最近會計年度支付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薪資、獎金、特支費及紅利總額。
  (三)支付前二目以外之酬勞給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如提供汽車、房屋及
        其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
        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第 10 條
  資本及股份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股份種類:敘明公司目前已發行之股份種類。(附表四)
  二、股本形成經過:敘明公司最近五年股本變動之情形,實收資本增加者,應加註股本來
      源與本次增資核准(生效)日期、文號及金額。(附表五)
  三、最近股權分散情形:
  (一)股東結構:統計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附表六)
  (二)股數分散情形:就股東持有股數之多寡分級統計人數及所持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百
        分比。(附表七)
  (三)主要股東名單:
      1.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
        比例。(附表八)
      2.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其最近三年度與本年度股權
        增減變動情形。(附表九)
  (四)最近三年度董事、監察人及持股比例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放棄現金增資認股之情形
        。
  四、最近三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並應就一至三目所列事項增列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
      一季止之資料:(附表十)
  (一)每股最高、最低及平均市價:列示各年度最高及最低市價,並按各年度成交值與成
        交量,計算各年度平均市價。
  (二)每股淨值:以年底已發行之股數為準,就分配前與分配後之股東權益,分別計算每
        股淨值。
  (三)每股盈餘。
  (四)每股股利:按各年度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分別列示。
  (五)本益比。
  (六)本利比。
  (七)現金股利殖利率。
第 11 條
  公司債發行情形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凡已發行而尚未償還之公司債及本次新發行之公司債,應參照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之規定,揭露有關事項。如附有轉換權利者,並應揭露發行及轉換辦法與截至公開說
      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已轉換之金額。(附表十一)
  二、一年內到期之公司債:應揭露未來一年內到期之公司債金額及其償還辦法。
  三、已發行轉換公司債之公司,應列示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
      最高與最低市價。
第 12 條
  特別股發行情形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凡已發行而尚未收回之特別股及本次新發行之特別股,應揭露每股面額、發行價格及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所規定之事項。如附有轉換權利者,並應揭露發行及轉換辦法
      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已轉換之金額。(附表十二)
  二、特別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者,應列示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
      止之最高與最低市價。
      第二節  營運概況
第 13 條
  公司之經營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業務內容:
  (一)業務範圍:列明公司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及其營業比重、公司目前之商品、服務項
        目及計劃開發之新商品、服務。
  (二)產業概況:說明產業之發展,產品之各種發展趨勢及競爭情形。
  二、市場及產銷概況:
  (一)市場分析:分析公司主要商品、服務之銷售、提供地區、市場占有率及市場未來之
        供需狀況、營業目標及發展遠景之有利與不利因素。
  (二)主要產品之重要用途及產製過程。
  (三)主要原料之供應狀況。
  (四)最近三年毛利率重大變化之說明:毛利率較前一年度變動達百分之二十者,應分析
        價量變化對毛利率之影響。
  (五)主要進銷貨客戶名單:列明最近三年度任一年度中曾占進(銷)貨總額百分之十以
        上之客戶名稱,及其最近三年度中各年度之進(銷)貨金額及比例。(附表十三)
  (六)最近三年度生產量值:按主要產品別,列明最近三年度之生產量、生產值及產能。
        (附表十四)(七)最近三年度銷售量值:按主要商品別,列明最近三年度內外銷
        之銷售量及銷售值。(附表十五)三、最近三年度從業員工人數:記載最近三年度
  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當年度從業員工按其工作性質分類之統計人數、總
      平均年歲、平均服務年資及學歷分布比率。(附表十六)
  四、環境保護情形:
  (一)依法令規定,應申領污染設施設置許可證或污染排放許可證或應繳納污染防治費用
        或應設立環保專責單位人員者,其申領、繳納或設立情形之說明。
  (二)列示公司有關對防治環境污染主要設備之投資及其用途與可能產生效益。(附表十
        七)
  (三)說明最近三年度公司改善環境污染之經過,其有污染糾紛事件者,並應說明其處理
        經過。
  (四)說明最近三年度公司因污染環境所受損失(包括賠償),處分之總額,並揭露其未
        來因應對策(包括改善措施)及可能之支出(包括未採取因應對策可能發生損失、
        處分及賠償之估計金額,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五)說明目前污染狀況及其改善對公司盈餘、競爭地位及資本支出之影響及其未來三年
        度預計之重大環保資本支出。
  五、勞資關係:
  (一)列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情形。
  (二)說明最近三年度公司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
        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第 14 條
  固定資產及其他不動產應記載事項:
  一、自有資產:
  (一)列明取得成本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一億元以上之固定資產名稱、數量、取得日
        期、取得成本、重估增值及未折減餘額,並揭露其使用及保險情形、設定擔保及權
        利受限制之其他情事。(附表十八)
  (二)列明閒置不動產及以投資為目的持有期間達五年以上之不動產名稱、面積、座落地
        點、取得日期、取得成本、重估增值、未折減餘額及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價值。(
        附表十九)
  (三)列明預計將於一年內出售之固定資產及其他不動產之名稱、數量(或面積)、座落
        地點、取得日期、取得成本、重估增值、未折減餘額、預計出售價格及損益。(附
        表二十)
  二、租賃資產:
  (一)資本租賃:揭露標準及揭露項目同前款第一目。
  (二)營業租賃:每年租金達五百萬元以上之營業租賃資產,列明其名稱、數量、租期、
        年租金、出租人名稱及目前之使用情形。(附表二十一)
  三、最近三年度重大資產買賣情形:列明最近三年度交易價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一
      億元以上之資產買賣情形,包括交易價格、處分損益、相對買方或賣方。(附表二十
      二)
第 15 條
  轉投資事業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轉投資事業概況:敘明轉投資事業名稱、所營事業、公司對該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成本
      、帳面價值、持有股份、持股比例、股權淨值、會計處理方法、最近一年度帳列投資
      損益、配發之現金股利及該轉投資事業持有公司之股份數額。轉股資事業有市價者,
      應增列市價資料。(附表二十三)
  二、綜合持股比例:按轉投資事業別,列明公司之持股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級
      以上人員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
      持股比例。(附表二十四)
  三、轉投資比例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者,應敘明是否經股東會決議或章程另有規定。
第 16 條
  重要契約應記載目前仍有效存續及最近一年度到期之供銷契約、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
  及其他足以影響投資人權益之重要契約,載明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
  期。(附表二十五)
第 17 條
  營運概況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一、訴訟或非訟事件:
  (一)公司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
        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
  (二)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比例達百分之十以上之大股東,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
        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揭露
        資料同本款第一目。
  二、其他。
      第三節  營業及資金運用計畫
第 18 條
  營業計畫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上年度營業報告書:應就上年度營業計畫實施成果、預算執行情形、財務收支及獲利
      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予以檢討,作成報告。
  二、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說明公司當年度之經營方針、營業目標及重要之產銷政策。
  三、產銷計畫:按主要產品別列示當年度之產銷計畫。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加註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
      日前一季止,公司實際之產銷狀況及已達成預算之百分比。(附表二十六)
  四、收支及盈餘預算:列示當年度之營業收入預算、營業成本及銷管費用預算情形,預估
      當年度可能之營業損益。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
      加註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公司實際之營業損益數字、預算達成情形及
      差異說明。(附表二十七)
  五、處分或取得不動產或長期投資計畫:列示預計處分或取得之不動產或長期投資之名稱
      、性質、處分或取得之目的及預計之出售或購入價格。
第 19 條
  發行新股或募集公司債資金運用計畫分析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前次計畫分析:
  (一)計畫內容:詳細說明前次辦理現金發行新股、募集公司債計畫之內容,包括資金之
        來源與運用,以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
  (二)執行情形:就前次計畫之用途,逐項分析其執行情形。
      1.如為購併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固定資產者,就固定資產、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
        營業利益等科目予以比較說明。
      2.如為轉投資其他公司,應就該轉投資事業之營運情形、對公司投資損益之影響加以
        說明。
      3.如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債務者,就流動資產、流動負債或長期負債之增減情形、
        利息支出等科目予以比較說明,並分析財務結構。
  二、本次計畫分析:本次計畫如為現金發行新股或募集公司債應列明左列事項:
  (一)資金來源:說明本次計畫之資金來源,係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如資金用於購併
        或轉投資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固定資產者,應說明其計畫之總金額;本次募集之
        資金如有不足,其籌措方法及來源。
  (二)資金運用概算及可能產生之效益:說明資金之運用進度及本計畫完成後預計可能產
        生之效益。
      1.如為購併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固定資產者,應說明本次計畫完成後,預計可能增
        加之產銷量、值、成本結構(含總成本及單位成本)、獲利能力之變動情形、產品
        品質之改善情形或及其他可能產生之效益。
      2.如為轉投資其他公司,應詳細說明轉投資之目的、對公司經營之影響及轉投資公司
        最近二年度之稅後淨利,並評估可能之投資損益情形。
      3.如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債務者,應說明債務逐年到期金額、償還計畫及預計財務
        負擔減輕情形;並說明目前營運資金狀況,所需之資金額度及預計運用情形。
      第四節  財務概況
第 20 條
  財務資料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列示最近五年度簡明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資料。股票已
      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並應列示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
      之前一季止之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資料。(附表二十八)
      財務資料經本會通知應重編者,應以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重編之情形及理由,
      經通知自行更正者,應註明更正之情形及理由。
  二、影響上述財務報表作一致性比較之重要事項如會計變動、公司合併或營業部門停工等
      及其發生對當年度財務報表之影響。
  三、財務分析:就最近五年度之財務資料綜合分析。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
      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並應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當年度財務資料併入
      分析。財務分析至少應包括左列之各項目:(附表二十九)
  (一)財務結構:
      1.負債占資產比率。
      2.長期資金占固定資產比率。
  (二)償債能力:
      1.流動比率。
      2.速動比率。
      3.利息保障倍數。
  (三)經營能力:
      1.應收款項週轉率。
      2.平均收現日數。
      3. 存貨週轉率。
      4.平均銷貨日數。
      5.固定資產週轉率。
      6.總資產週轉率。
  (四)獲利能力:
      1.資產報酬率。
      2.股東權益報酬率。
      3.純益率。
      4.每股盈餘。
  (五)現金流量:
      1.現金流量比率。
      2.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3.現金再投資比率。
  四、會計科目重大變動說明:比較最近兩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之會計科目,若金額變
      動達百分之十以上,且金額達當年度資產總額百分之一者,應說明其變動原因。(附
      表三十)
第 21 條
  會計師查核情形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查核意見:
  (一)列示最近五年度簽證會計師之姓名及其查核意見,除「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外
        ,並應詳述其意見內容。
  (二)最近五年度如有更換會計師之情事者,應列示公司及前、後任會計師對更換原因之
        說明。
  二、最近兩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內之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
      、現金流量表、報表附註及其他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應揭露之事項
      。發行人申請(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列申請(報)
      年度上半年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三、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及報表附註。
第 22 條
  部門別財務資料應記載最近三年度各主要產業部門之綜合營業收入(包括對公司以外企業
  之營業收入及對公司內其他產業部門之營業收入)、營業利益及可辨認資產。(附表三十
  一)
  前項主要產業部門係指符合左列條件之一者:
  一、部門之綜合營業收入或可辨認資產金額達公司各相對合計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部門營業損益之絕對值,占有營業利益之各部門之綜合營業利益或有營業虧損之各部
      門之綜合營業虧損二者絕對值較大者之百分之十以上者。
第 23 條
  合併發行新股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合併公司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附註。
  二、合併公司與被合併公司於換股比率估算基準日之擬制合併資產負債表。
  三、合併契約。
第 24 條
  財務概況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一、期後事項:自會計師出具最近年度或半年度查核報告書後,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
      此段期間若有足以影響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之重大期後事項發生時,應予適當揭露,
      並說明其影響。
  二、其他。
      第五節  特別記載事項
第 25 條
  特別記載事項應列明申請(報)書件之重要內容,包括:
  一、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五條應揭露之事項。
  二、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
  三、律師法律意見書。
  四、由發行人填寫並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彙總意見。
  五、前次發行有價證券於核准(申報生效)時經本會通知應自行改進事項之改進情形。
  六、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第六節  重要決議、公司章程及相關法規
第 26 條
  重要決議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最近兩年度股東常會及臨時會之重要決議事項,以及與本次發行有關之決議文(含章
      程新舊條文對照表及盈餘分配表)。
  二、購置及處分重要資產程序。
  三、背書保證辦法。
  四、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前項第二至四款均依公司最新修正者刊印。
  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得免刊登第一項第三及四款。
第 27 條
  公司章程及有關法規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公司章程:列明公司最新修正之公司章程。
  二、有關法規:
  (一)證券交易法第四十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
  (二)會計師法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及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
        三項,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增列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
   第三章  附則
第 28 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
  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以現金增資方式發行新股而未對外公開銷售者或其他經本會
  核准者,得免記載第九條第四款第二目、第十條第二、三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目、第
  二款第二至第七目、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事項。
  首次辦理公開發行之公司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 29 條
  募集發行公司債未對外公開銷售者,得免記載第十條第二至第四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
  目、第二款第二至第六目、第三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四款、第二十二條
  及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事項。
第 30 條
  公營事業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者,其募集發行有價證券,除提撥一定比率新股對外公
  開發行者外,其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得僅記載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
  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所規定之事項。
第 31 條
  募集設立之案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名冊及認股比例占前十名之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與出資種類。
  二、發起人會議記錄。
  三、代收股款之銀行名稱、地址及發起人已依規定繳足股款之證明。
  四、營業計畫書主要內容。
  五、招股章程。
  六、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
  七、其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列入之文件。
      銀行、票券、證券、保險及信託投資等特殊行業,本會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
第 32 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補辦公開發行,於本會核准通知到達或申報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
  ,應將修正後公開說明書申報本會備查。
第 33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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