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變更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

歷史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變更應注意事項(民國 81 年 07 月 2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為促使公開發行公司確實規劃資本支出預算,落實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
計畫之有效執行,並強化證券承銷商輔導及評估功能,以保障投資,爰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五款規定訂定本注意事
項,以利遵循。
第 2 條
本注意事項所稱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變更,係指計畫項目、預訂完
成進度或計畫所需資金總額之變更。
第 3 條
本注意事項所稱計畫項目變更,係指原申請 (報) 時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或
募集公司債資金來源及運用與預計可能產生效益表所列計畫項目之變更。
第 4 條
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變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由,列成
議案提董事會討論修正:
 (一) 計畫項目變更,且每次或分次累積變更項目所需資金總額達原計畫
      所需資金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 計畫項目未變更,惟預計完成進度較原預定進度落後半年以上,且
      落後項目累積所需資金總額達原計畫所需資金總額百分之二十或十
      億元以上者。
 (三) 計畫項目未變更,惟所需資金總額較原預定金額變動累積達百分之
      二十以上或計畫中個別項目所需資金總額較原預定變動累積達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該項目所需資金總額達原計畫所需資金總額百分之
      二十以上者。
第 5 條
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之變更程序,如其他法令或公司章程有較嚴格
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6 條
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之變更,於提董事會討論修正後,應即辦理公
告,再檢附董事會議事錄、公告報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 (申請變
更事項無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附) 及原主辦承銷商之評估意見
 (原申請、申報時免檢附承銷商評估報告者,得免檢附) 報本會核備,並
提下次股東會報告。
第 7 條
前述公告之內容,應包括變更前後之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預計可
能產生效益、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及相關專家之意見 (原計畫免委
請相關專家表示意見者,得免檢附) 。
第 8 條
前述原主辦承銷商之評估意見,應依計畫變更內容之不同,分別包括左列
事項,必要時並委請相關專家表示意見:
 (一) 屬計畫項目變更者:
      1 變更理由的合理性並比較與原出具評估報告時所考慮因素之差異
        ,及分析是否純屬事後客觀環境變動所致。
      2 變更後計畫之可行性及其預計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之合理性
        。
      3 申請變更前已按原預定計畫投入資金者,其資金收回之可能性、
        預計損益及處理方式。
      4 申請變更前未按原預定計畫投入資金者,其未支用資金之運用情
        形及其合理性。
 (二) 屬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者:
      1 執行進度落後之原因及變更後執行進度之合理性。
      2 未支用資金之運用情形及其合理性。
 (三) 屬計畫金額變更者:
      1 變更理由之合理性。
      2 計畫變更後金額較原預定金額增加者,其資金籌措方式及對預計
        可能產效益之影響。
      3 計畫變更後金額較原預定金額減少者,其未支用資金之運用情形
        及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