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Advance Collection of Funds and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Brokers in Brokerage Trading
經本公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上市公司股票,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買賣時, 應先完成左列事項,始得辦理買賣申報: (一) 備置載有「本人買賣上開變更交易方法股票之前,已充分了解該上 市公司營運困難現況」字樣之委託書,由委託人於適當位置簽認。 (二) 預收足額之款券,並在委託書上加註。
前項預收之款券,受託證券經紀商應將其收受及支付情形,每日編列明細 表 (附件一、二) ,備供查考。
第一項之委託已成交者,受託證券經紀商應將其成交情形按月彙總編製月 報表 (附件三) ,至遲於次月五日前送交臺灣證券交易所備查。
第一項之委託未能成交者,受託證券經紀商應立即退還預收之款券及將退 還情形記載於第二款之明細表,並應將其委託書按日裝冊,至少保管一個 月,備供查考。